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為還人情,今年40歲的鄭某幫“恩人”王某販毒,雖沒從中牟利,但仍以販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,罰款2000元。
  鄭某是寧夏人,2009年來北京打工時,認識了在火車站擔任發貨員的王某。因丈夫、兒子均在老家,鄭某常坐火車回家探親,故常拜托王某幫忙買車票,王某總是痛快答應。鄭某對王某很是感激,總想找機會報答他。
  一次朋友聚會,王某向鄭某透露其有“好東西”,並問鄭某感不感興趣。為答謝王某,鄭某遂承諾幫他“掙點錢”。今年1月11日,鄭某在王某處花3000元買了2包白色晶體,隨即將這2包白色晶體以同樣價格賣給了宋某。後來,鄭某、王某均被公安機關抓獲。經鑒定,兩人販賣的白色晶體系甲基苯丙胺,即冰毒,凈重2.33克。
  庭上,鄭某稱自己轉賣冰毒只是為了還人情,並沒從中牟利,希望法庭從輕處罰。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,鄭某雖然沒從毒品交易中牟利,但其明知王某販毒,依然為此居間介紹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  (原標題:為償還購買車票人情女子幫“恩人”販毒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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